关于公开征求《2023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7-19 10:26 来源:办公室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区发改局拟订了《2023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传真:89187412
2.电子邮箱:493489499@qq.com
3.联系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B楼4106办公室
4.联系电话:89295416;联系人:沙珈屹
5.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3年7月19日至8月18日。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9日
2023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在鄞州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健康、养老服务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1.教育服务机构:从事托育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技能类、科技类等服务的民营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2.健康服务机构:从事诊疗、康复、体检、保健等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检验等健康相关的企业。
3.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的企业。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鼓励品牌集聚
当年设立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达到标准的,给予以下补助:
1.鼓励设立托育品牌机构,对设立三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社会托育机构,根据托位规模,托位数在40-59个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助;托位数在60个托位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设立医疗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医疗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第三方医学诊断,对当年设立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设立养老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设立或引进、经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社会养老机构的运营单位或当年投入升级改造资金30万以上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当年实现转型提升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补助:
1.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机构,给予8万元奖励。
2.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机构,视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奖励:较上年增长10%-2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增长20%-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增长30%-50%以上 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增长5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二)中1、2两项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五条 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3月开始申报。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六条 请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填写并签署的《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当年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4)当年新设立机构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第七条 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文广旅体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
第八条 根据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镇、街道,并由镇、街道给付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申报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2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原《2022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发改〔20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基本情况 | 申报单位名称 |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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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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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 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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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办公 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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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职务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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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传真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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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多选) | £教育服务机构 □健康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 □营利机构 £非营利机构 £品牌连锁机构 |
下属企业 | 共有 家;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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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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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注册资本 | 万元 | 总资产 | 万元 |
营业收入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利润总额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20 年度 万元 |
申报单位申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享受激励后在鄞州经营期限不少于6年。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发改局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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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和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区发改局拟订了《2023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修订过程
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以来,区发改局开展了对全区公共服务领域机构发展情况的详细调研,听取了区卫健、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与区财政局进行了政策修订的对接商讨,最终初步拟定《2023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一)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总体框架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补助条件及标准、资金申报与拨付、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阐述了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支持范围、申报对象,资金来源和扶持原则。
第二部分为补助条件及标准。明确了当年设立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明确了当年实现转型提升企业的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三部分为资金申报与拨付。明确了申报流程和所需资料。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说明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监管的规定。
第五部分为附则。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1、第二部分补助条件及标准中,“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3000万元或地方贡献30-60万元的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5000万元或地方贡献60-100万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含3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地方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机构,给予8万元奖励。”调整为“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机构,给予8万元奖励。旨在激励新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2、第二部分补助条件及标准中,“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地方贡献超过30万元的机构,视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奖励:较上年增长10%-2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增长20%-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增长30%-50%以上 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增长5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调整为“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机构,视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奖励:较上年增长10%-2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增长20%-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增长30%-50%以上 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增长5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旨在支持企业发展,对当年实现转型提升的企业给予奖励。
意见反馈
关于《2023年度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2023年8月18日,未收到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