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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12/2023-114228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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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度鄞州区旅游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7 14:39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6-2023-0002
文件编号 鄞文广发〔2023〕65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服办(工贸科)、财审办(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经研究,特制订《2023年度鄞州区旅游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具体补助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7月17日

2023年度鄞州区旅游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区文广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旅游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支持积极采购我区旅游产品的区外旅行社。上述企业需积极配合区里各项工作。

第三章 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第五条 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一)支持企业发展

1.实施企业上规奖励。对新入库的旅游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扶持住宿企业。对新注册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住宿企业,给予综合贡献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库的存量企业,营业额达5000万元、8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3万、5万的奖励,增速超过25%的,给予区贡献80%的额外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扶持旅行社企业。对新注册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旅行社企业,给予综合贡献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纳入在库的存量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奖励,每递增1000万再给予1万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

(二)支持旅游项目开发

4.鼓励项目落地。对新落地的亿元旅游项目,当年度每完成500万元的投资额给予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项目投资。对新入统文旅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当年度每完成1000万元入统额度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由社会资本投入且纳入全国文旅项目系统库的在建文旅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

6.支持旅游景区开发。对旅游景区年内新增旅游项目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或现有旅游项目升级改造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三)鼓励开拓市场

7.支持企业参展。对本地文旅企业当年度参加区级以上文旅部门统一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招商、旅游会展展销等活动,文旅企业单独设展的,按照参展总费用(仅包含展位费和展位特装费)给予5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参展最高不超过3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文旅企业非单独设展的,按照市外省内、省外两种类型每参加一次分别给予最高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一年累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8.旅游产品采购补助。购买鄞州景区门票及鄞州星、花、叶级旅游饭店、限上酒店客房(含餐饮)的旅行社,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3%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引进会议奖励。对鄞州星、花、叶级旅游饭店、限上住宿企业引进区外商务会议单次营业额达到25万元、50万元以上,分别按该次会议营业额的3%、5%对旅游企业给予补助,单次会议最高不超过8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旅游节庆补助。对本地旅游企业当年度为吸引更多游客来鄞旅游而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庆、创意旅游活动,根据活动成效按活动投入总金额给予2至8万元不等的奖励。

(四)鼓励品牌提升

11.促进旅游景区品牌提升。对评定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最高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等级提升按照差额补助。

12.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评定为省旅游休闲街区的最高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评定为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中医药养生基地、省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文旅IP等的最高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评定为省3A级、2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最高每家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等级提升按照差额补助。

13.发展品质旅游企业。对被评为金叶绿色旅游饭店、五星级旅行社、三星级饭店、金鼎级文化主题特色酒店、金桂级品质饭店的,最高每家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银叶绿色旅游饭店、四星级旅行社、银鼎级文化主题特色酒店、银桂级品质饭店的,最高每家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三星级旅行社的,最高每家给予3万元的奖励。

14.旅游美食基地补助。对已获评的“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省、市级体验店(含旗舰店),若当年度企业营业总额同比去年增长15%以上,且积极配合完成“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各项工作,按照体验店级别省级体验店(旗舰店)、市级体验店(旗舰店)分别给予最高每家2万元、1万元奖励。

15.发展特色民宿(客栈)和乡村运营团队。对新增的规范民宿按照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评定为省白金宿级、金宿级、银宿级(五叶级特色客栈)和省主题文化(非遗)民宿的,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度新入驻的乡村旅游运营团队,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根据投资金额、实际营收、接待游客人次等实际运营成效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或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申报,由属地镇街(园区)初审、经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金额在区政府相关网站公示。公示后,由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区内政策采取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关于印发支持企业稳岗优工促生产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鄞稳进提质发〔2022〕1号)第一季度涉文旅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解散、歇业或迁出的,将依法收回已补助资金。

第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收回已补助资金且取消该单位两年内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九条 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选择从次年起兑现。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2022年度鄞州区旅游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文广发〔2022〕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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