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现将《2023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 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和《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业的发展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动作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区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服务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引导企业资质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由一级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承包晋升为一级的或建筑服务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晋升为甲级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建筑施工企业当年获得“鲁班奖”承建和参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和“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钱江杯”承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甬江杯”承建的,给予5万元奖励,专业工程减半,勘察设计、监理等参与配合的企业按主承建企业的20%奖励;对勘察设计企业当年获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工程以最高奖项计算,外地工程奖励金额减半。 第七条 推进企业创新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当年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当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当年应用BIM技术并获得发布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推进高质量发展,做强做精,年度内按照对地方的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当年企业对区综合贡献超过3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存量10%和增量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建筑服务企业:对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建筑服务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存量10%和增量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建筑劳务企业:对已入库的建筑劳务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最高60%的奖励;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最高9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在库的建筑劳务企业,按地方综合贡献额大小给予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6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分别按20%、40%、60%比例奖励)。 第九条 推进企业“走出去”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新增区外省内工程营业收入10亿元、5亿元、2亿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当年完成省外工程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过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收入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与第八条政策可叠加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一次性全额奖励给企业。区内总承包贰级及以上的企业被区外机构收购重组后仍注册在本区的,自收购次年起三年内,年度综合贡献增长超过30%以上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以全部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一年申报一次,每年2-5月进行受理申报,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需填写《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属地镇(街)、园区初审。区住建局对申报的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进行复核,由区住建局向区政府提出要求兑现财政奖励的请示,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住建局实名提出,区住建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分级下拨给相关建筑业企业。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即收回奖励资金。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享受范围为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两年内不能享受政策,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与商贸商务、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政策奖励条款有重叠的,不能重复奖励,可就高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存量是指本年度对区综合贡献,增量是指本年度对区综合贡献相比上年度对区综合贡献的增加额。享受本政策的特、一级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住建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2022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鄞建〔2022〕98号)同时废止。 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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