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狗咬人引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日期:2023-06-05 15: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2023年4月15日中午,何某某在鄞州区某街道某村寻找出租房。路过徐某某家时,不料被院子里窜出来的一条狗抓伤。惊魂甫定之余,何某某发现身上被抓了几道划痕,立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后双方因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赔偿产生纠纷,一同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带到调解室,面对面了解事情经过。何某某称,自己刚从外地来宁波,那天是周末,就想在村里找出租房落脚。路过徐某某家时,看到院门敞开着,便探身询问有没有房屋出租,突然角落里窜出一条狗扑过来。想起那天的事,何某某心有余悸。“我们平时都拴狗绳的,那天天气特别热,家里人想给狗冲个澡。解开狗绳没多久,听到这个小后生的陌生声音,它就窜了出来。”基本事实了解清楚后,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动物饲养的普法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剂普法预防针下去,当事人有了心理预期,情绪逐渐稳定下来。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调解员又具体询问了细节,即何某某在探身询问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逗狗的行为。对此,双方都进行了否认,徐某某承认是自己管理不当,造成何某某被狗抓伤。

眼看事实清楚,权责明晰,该起“狗伤人”案件似乎到了收尾阶段。徐某某面露难色,表示要向调解员讨一个说法。原来,何某某除了索要医药费、交通费外,还主张跑医院打针期间的误工费。“我在网上找过狗咬人的案例,别人都拿到了误工费”,何某某一边说一边给大家看手机上找来的案例。而徐某某则认为,何某某刚在宁波落脚,工作还没找到,哪来的误工费?双方争执不下。

抓住这个关键症结,调解员给当事人续上热茶,再一次进行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起狗伤人案件中,何某某作为被侵权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权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花费。相反,徐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由于管理不当导致狗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误工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至于误工费怎么计算,是否必须以在职为前提,调解员为双方找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耐心解释道: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调解结果

“以情理动人,以法理服人”,通过调解员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双方当事人连连点头。徐某某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赔偿,不懂法所以才想要问清楚。得知在前期治疗中,徐某某已经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调解员对该行为进行了肯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1、徐某某赔偿何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9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300元,当场再一次性转账支付1600元。

2、本协议为一次性调解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3、本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今后双方无涉。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近年来,养猫、养狗、养蜘蛛、养蜥蜴渐成时尚热潮,由此引发的损害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及被侵权人的权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就相关情形做了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注意、管束义务,需要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某作为饲养人,没有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何某某受到损害,理应为狗伤人行为买单。调解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厌其烦地进行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耐心引导双方充分发表调解意见。“小案不小办”,最终找出诉求的平衡点,彰显调解的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