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电气焊作业违法违规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23-06-05 09: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1、宁波马淞广告有限公司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5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在电气焊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宁波马淞广告有限公司有1名正在实施电焊作业的员工尚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系无证电焊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电焊工尚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尚某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前提下在宁波马淞广告有限公司内使用电焊进行明火作业,使该地有发生火灾危险。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5月6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尚某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行政处罚;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应急消防管理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宁波市鄞州旃陀罗汽配有限公司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5月11日,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在电气焊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宁波市鄞州旃陀罗汽配有限公司1名正在实施电焊作业的员工樊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系无证电焊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电焊工樊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鄞州旃陀罗汽配有限公司1名电焊工无证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5月11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依法对樊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宁波洪安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二项违法行为案。2023年3月29日,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宁波洪安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五乡镇仁久村太史湾工业区的仓库内,正在实施电焊作业的员工陈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系无证电焊行为,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电焊工立即停止作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前不允许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同时,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现场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2023年3月29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洪安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二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依法提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主要负责人洪某某,员工陈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况均予以承认。经调查,宁波洪安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无证电焊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应急消防管理所移交本案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五乡派出所。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五乡派出所依法对无证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

4、宁波明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5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在电气焊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宁波明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1名正在实施电焊作业的员工陈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系无证电焊行为,且作业现场周边有可燃气体气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电焊工陈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宁波明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从事电焊作业,违规使用明火。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5月6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依法对该公司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行政处罚;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应急消防管理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5、宁波益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3年5月11日,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在进行电气焊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宁波益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内,正在实施电焊作业的员工钱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且未复审,属于无证电焊行为,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电焊工立即停止作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前不允许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同时,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现场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2023年5月15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益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依法提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实际负责人占某某,车间主任盛某某和员工钱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况均予以承认。

经调查,宁波益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员工钱某某无证电焊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6日,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应急消防管理所移交本案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五乡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