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要求,切实保障我区农村危房解危工作力度,积极建立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长效机制,根据我区历年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补助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宁波市鄞州区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紧紧围绕浙江省打造“重要窗口”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宁波市建设现代滨海大都市、鄞州区高质量打造首善之区等决策部署,着力构建农村房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鄞州高质量打造首善之区提供房屋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依托现有全区第一次自然灾害普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系统、数据成果及我区历年农房治理改造的经验基础上,围绕“安居、宜居、乐居”目标,充分利用网格员巡查、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等手段,全力推动农村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严格落实属地建房审批手续,做到发现一户,即时治理改造销号一户,以点带面加快实现“住有宜居”,全力打造“浙里甬有安居”金名片,同时对全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进行补助。
三、治理改造补助条件
申请家庭(以户为单位)具有鄞州区户籍,且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的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危房中,涉及联排房屋原址重建的其他房屋一并纳入治理改造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包括:
1、4类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以下简称4类困难家庭);
2、一般家庭:4类困难家庭治理改造对象以外的对象;
3、其他家庭:涉及联排房屋原址重建的对象。
四、治理改造方式及标准
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
(一)C级危房优先选择修缮加固方式,D级危房优先选择拆除重建方式。
(二)4类困难家庭新审批的面积以农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4类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对象资格认定以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时间为准;根据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际情况,经困难家庭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统一组织实施,治理改造施工自批准认定到治理改造完成,原则上不超过180日。
(三)拆除重建的房屋在符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127号)前提下,根据上级规范要求,落实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上下圈梁构造柱”的抗震设防安全基本要求。
五、治理改造程序
(一)申请。由农户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对房屋进行鉴定(房屋已倒塌或局部坍塌的,提供相关材料、照片,经核实后不再做房屋安全鉴定);鉴定为C、D级危房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对危房治理改造申请户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镇、街道。4类困难家庭、退伍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以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户成员荣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级)表彰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二)审查。各镇、街道会同属地房管所对上报的危房治理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4类困难家庭提供属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实认定的证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在初步核准为危房治理改造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住建局审批。
(三)审批。镇、街道上报的危房治理改造户,由区住建局进行复核审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对象。
(四)监管。镇(街)、属地房管所对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现场进行施工质量抽查。
(五)验收。区住建局会同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危房治理改造进行联合验收。
(六)补助。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依据有关规定对已完成治理改造验收的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七)存档。各镇、街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将危房治理改造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公示表、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复核鉴定结果、危房治理改造工程施工记录、完工验收、治理改造前后对比照、下拨资金使用等相关资料存入农户档案,在建立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形成电子台账。
六、补助标准
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治理改造资金。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住宅危房,按目标任务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优先安排4类困难家庭危房,其余家庭按照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要求,每户只享受一次补助,分类补助标准为:
(一)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补助。4类困难家庭危房,通过修缮加固解危的,区级财政根据修缮加固工程量结算清单情况,每户给予限额20000元补助(含上级补助);通过拆除重建解危的,按8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助或根据重建工程量结算清单情况,每户限额80000元(含上级补助)。困难家庭补助资金,最终以第三方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为参考依据,各镇人民政府可自行制定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补助配套资金。
(二)一般家庭危房治理改造补助。鉴定为C、D级的一般家庭农村住宅危房,通过修缮加固解危的,区级财政根据修缮加固工程量结算清单情况,每户给予限额8000元补助;通过拆除重建解危的,按35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面积以确权登记的产权证面积为准,每户限额35000元。
(三)其他家庭房屋治理改造补助。列入政府改造补助拆除重建的危房中涉及联排房屋存在危房与非危房并存、国有土体与集体土地并存等情况的其他房屋,可享受联排治理改造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每平方米,每户限额15000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危房治理改造补助的家庭同时享受临时安置补助,申请家庭在治理改造时发生撤离行为而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按照500/月/户予以补助(此补助仅限于自住家庭,并按鄞州区农村住房综合保险加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项目合同要求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危房治理改造补助对象:
1、拥有安全住房的(联排改造中的其他房屋除外);
2、无房户;
3、已列入或已实施高山移民、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的;
4、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5、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6、历史保护建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是一项察民情、顺民意、暖民心的重要工程,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住宅危房,特别是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即时限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建立由区住建局牵头,区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会商会议制度,区住建局负责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工作;区财政负责配套资金落实、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区民政负责困难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含家庭人数),跟进“暖巢更新”及“适老化改造”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建房审批、实施监管、台账收集及现场初验等工作,充分调动村社积极性,让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住进“暖心房”,圆“安居梦”。
(二)规范程序精准改造。各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实施过程中要准确审核补助对象,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治理改造的重点。要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补助对象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审批”程序审核,确保实现危房存量精准、对象认定精准、身份信息精准、贫困类型精准、房屋危险等级精准、各级责任精准的“六个精准”要求;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户要配合做好评估意见、造价咨询、施工质量控制等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全过程监管工作,构建一套完整的闭环式治理改造体系。
(三)强化监督考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监督考核小组,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改造资金专款专用。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对危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补助对象程序认定不到位、虚报治理改造对象,强揽治理改造工程、强买强卖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要将作风建设贯穿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全过程,不漏死角,堵塞一切漏洞,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我区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有序健康推进。
(四)强化资金监管。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从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信息公开、资金监管等各环节入手,完善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制度;盯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不得随意克扣补助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改造资金、不得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做到全程可追溯、实时可监控,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本方案自发布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实施方案(2019-2020年)》(鄞政办明电〔2019〕2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步废止。
附件1: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流程图
附件2: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对象村民小组民主评议
登记表
附件3:鄞州区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审批表
附件4:鄞州区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公示表
附件5:鄞州区农村住宅危房治理改造情况验收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