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浴场洗澡意外身亡,调解员五次调解化纷争

发布日期:2023-06-21 08: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2023年4月2日下午4时许,50岁的孙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某酒店浴场洗澡时不知何故被发现在浴池内不省人事。酒店现场人员当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110、120报警急救电话,然后孙某最终抢救无效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孙某家属深感悲痛并要求酒店进行赔偿,双方意见不一引起纠纷。无奈之下,孙某家属来到鄞州区东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经过:

调解员承接了这一案件后马上着手了解死者孙某的基本情况和其亲属的诉求。孙某系安徽宿松人,20年前从宁波某部队退伍后在宁波自主创业并建立家庭。几年前同妻子离婚,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已经结婚但儿子尚未成年,而在安徽老家还有孙某年迈的父母。家中“顶梁柱”意外离世,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孙某家人不知所措,他们认为酒店浴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100余万元。    

首次调解,不欢而散。4月10日,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当日孙某亲属来了十余人,把调委会办公室挤得满满当当,并且高声喧哗、情绪激动。调解员耐心做亲属们思想工作,要求派3至4人代表参加调解。调解中,双方唇枪舌战、剑拔弩张,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升级,见此情景,调解员及时将双方人员分开,降降温、息息火,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二次调解,释法明理。4月14日,调解员提出“先厘清责任,再谈赔偿金额”。因浴池区域考虑到顾客隐私没有安装监控,无法得知当时孙某究竟发生了什么,浴池水深50到60厘米,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不会被淹。浴场在发现孙某异常后立刻进行了紧急抢救并拨打了急救电话,而且浴场内设有警示标志标语,酒店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孙某家属虽表示对此无异议,但仍提出了巨额赔偿诉求,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差距悬殊。

三次调解,以情动人。4月17日,距离孙某意外身亡已过去半个月,双方来到东胜街道调委会进行第三次调解。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向酒店方阐明孙某去世后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的客观处境,同时也让孙某家属意识到疫情三年酒店经营也是举步维艰,大家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才能早日达成共识。双方各有难处各吐苦水,当日调解陷入僵局,双方约定择日再调。

四次调解,缩小差距。4月20日,双方又如约坐在一起进行调解,有了前几次的调解铺垫,孙某家属已能比较冷静地参与调解,并提出60万元的赔偿诉求,酒店方则表示愿意提高赔偿金到25万元。虽仍有差距但较之前双方态度已有松动,调解员让出席本次调解的孙某家属代表和酒店方代表回去后再商量争取下次调解达成共识。

末次调解,一锤定音。4月24日,调解员组织进行第五次调解。孙某家属开门见山提出33万元赔偿诉求,酒店方表示经商量后愿出最高补偿30万元,此时双方对具体赔偿金额只存在3万元差距。调解员先肯定了双方的诚意,随后提出各让一步,31.5万元赔偿金,一锤定音。双方当即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孙某家属与酒店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一、酒店方支付孙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含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赡养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1.5万元整;二、赔偿金分两次支付,其中21.5万元于协议签订日支付,剩余10万元于7个工作日后履行。至此,这起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案件点评: 

这起纠纷属于意外死亡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此类纠纷“稳”字当头,调解员及时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开展谈心教育、法治教育,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非正常死亡纠纷调解,既要尊重死者生命价值、维护死者亲属合法权益,也要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本案中调解员以人为本,在了解纠纷原委后找准切入点,以最大的耐心和责任心,情理法并用、层层递进、步步为营,最终圆满化解,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稳压器”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