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和博士创新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6-20 16:11 来源:区科技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和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博士及其团队对鄞州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上级有关院士工作站(院士科创中心)和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鄞州区科技局起草了《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和博士创新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6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或者电话反馈。
电话:89295732
邮箱:2577748100@qq.com
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298号科技大厦906室,邮编:315100。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和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博士及其团队对鄞州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宁波市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协〔2020〕43号)、《宁波“院士之家·青英荟”建设管理办法》(甬科协〔2020〕42号)和《宁波市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甬科协〔202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和博士创新站主要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依托院士、博士等智力资源,为建设单位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院士,原则上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里“顶尖人才”类别内所包含的国内外院士为认定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协、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设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鄞州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或事业发展状况良好,能为院士及其团队进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二)建设主体需与院士及其团队有实质性的项目合作。建立院士工作站的,需与院士签订建站协议;建立院士科创中心的,需与院士签订建中心协议;
(三)合作方向应符合鄞州产业政策导向,能够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四)有专人联系对接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建设,配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及相应配套研发设施,有固定工作场所和稳定经费支持。
第六条 申请博士创新站的单位和博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鄞州区内注册,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合作项目,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实践平台,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合作博士必须是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与建设单位应无人事隶属关系,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三)建设单位至少与1名博士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开展实质性的项目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和博士创新站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全年进行申报受理。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申报材料经区科协初审通过后,报市科协统一受理,由市科协每年定期发文公布。
第九条 博士创新站在“千博助千企”数智平台上申报,经区科协审核受理,每年定期发文公布。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和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日常管理,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和博士创新站健康运行。
第十一条 区科协对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进行日常管理跟踪和服务,并向市科协提出考核参考意见,最终考核评估结果由市科协评审决定。博士创新站考核评估工作由区科协牵头组织实施,创建考核有效期为3年,3年后依照省、市科协要求重新备案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为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满1年后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建设奖励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暂缓发放建设奖励经费,至下一年考核合格后进行补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建设奖励资格和“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称号。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验收考核合格后,每年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绩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称号。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认定为院士工作站并经验收考核合格后,根据建站院士类型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其中由国内两院非外籍院士建立的工作站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奖励经费;国内两院外籍院士及海外院士建立的工作站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奖励经费,且同一个院士领衔建站最多不得超过2家;同一院士工作站每增加1名新来甬院士开展新合作项目,再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
第十五条 认定为院士科创中心并经验收考核合格后,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奖励经费;已经建过院士工作站且享受过建站奖励的院士,原则上只允许建立1家院士科创中心;未建过院士工作站的院士,领衔建院士科创中心最多不得超过2家;同一院士科创中心每增加1名新来甬院士开展新合作项目,再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两院非外籍院士建立的院士科创中心经培育,升级认定为院士工作站的,按第十四条标准给予补足。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省级重点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经费;省级院士工作站3年周期性绩效考核优秀的,根据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酌情给予相应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因故取消“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称号的建设单位,再次与不同院士合作重新建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每增加1名新来甬院士开展新合作项目”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实行过程性激励,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验收考核合格后3年内,根据市科协考核结果,对当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绩效奖励经费。
第十九条 对经认定新建的区级博士创新站,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行管理规范、项目合作成效显著的博士创新站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博士创新站。
第二十条 实行过程性激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创新站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创新业绩突出、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建站博士,可优先推荐中国科协杰出工程师、省青年科技奖项、省“万人计划”、市青年科技奖、市最美科技追梦人等人才计划。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管理,同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科协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协〔2021〕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和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博士及其团队对鄞州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上级有关院士工作站(院士科创中心)和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宁波市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协〔2020〕43号)、《宁波“院士之家·青英荟”建设管理办法》(甬科协〔2020〕42号)和《宁波市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甬科协〔2022〕27号)文件精神。
(二)起草过程:区科协听取了部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科室内部进行了协商后形成修订初稿,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目标
充分发挥院士、博士及其团队对鄞州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助力建设单位科技创新。
(二)扶持政策
1、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和博士创新站的建设单位予以扶持和培育。
2、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院士工作站;对运行管理规范、项目合作成效显著的博士创新站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博士创新站。
(三)保障措施
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验收考核合格后,每年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绩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科创中心)”称号。博士创新站实行过程性激励考核,每年一次,创建考核有效期为3年,3年后依照省、市科协要求重新备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