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龙利平)

发布日期:2023-06-02 15: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龙利平:

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等行医相关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2023年03月11日开始至2023年03月20日在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百丈东路733号(1-6)的宁波市鄞州新河康巴克美容院内使用药品、器械为他人开展了痤疮治疗及挑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3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告〔2023〕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1.没收因用于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随案移转的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3瓶、可孚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3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支、三棱针1根;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卫医罚告〔2023〕57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要求,也可到我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且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逾期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