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23-06-18 14: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1.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上艺标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7日,根据年(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上艺标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对车间、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员工在未取得焊工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志臻家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9日,根据年(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志臻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对车间,办公室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明盛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7日,根据年(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明盛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对车间,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高新区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7日,根据年(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高新区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对车间,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市鄞州韩宜门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8日,根据年(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韩宜门窗有限公司位于百丈街道宁舟社区拆迁地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市鄞州至丰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9日,根据年(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渔金村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 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政处罚的项违法行为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市鄞州姜山宏阳滚丝加工厂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2日,根据年(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姜山宏阳滚丝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对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对该单位车间,办公室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8、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宏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3日,根据年(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宏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对车间,办公室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胡凤等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