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过世房屋未过户?调解员巧劝五子女齐协助
张某某于1996年某日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某将其位于某镇的一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双证齐全)以伍仟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购房款付清后同陈某某办好过户手续。在张某某按约付款后,陈某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某居住,陈某某于2000年死亡,当时张某某寻找过陈某某的子女解决过户问题,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
2023年03月因该房屋涉及拆迁,张某某要求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五子女)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遂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阿珍姐处理此案。阿珍姐听完张某某讲述相关情况,查阅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联系陈某某的继承人。陈某某的五位法定继承人认可其父亲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某的事实,但认为张某某应该在其父亲在世的时候办理房屋过户,他们没有义务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
调解员阿珍姐与当日值班律师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后从法律角度向双方作出解释、说明: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去世,合同并不因此自然终止。陈某某去世后,他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没有放弃对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继续履行陈某某生前的债务,不仅包括金钱债务,也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张某某可以请求陈某某的继承人们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当然,如果陈某某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张某某需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来处理卖房人的债权债务。
五个子女各抒己见,有的表示这么长时间张某某在父亲在世的时候不办理就是懈怠,自己也没拿到父亲什么遗产没有义务协助办理的坚决反对心态,有的表示如果大家都同意那自己也同意的随大流心态。阿珍姐考虑到五个子女意见不统一,但是有回旋余地,为避免双方诉讼之累,阿珍姐按照“既集中,又分开”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员阿珍姐的细致分析劝导下,张某某意识到他未及时要求陈某某办理过户,不及时主张自身权益,存在过错在先,在陈某某过世后要求陈某某的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给大家增添了麻烦,考虑到房屋涉及拆迁刻不容缓,愿意补偿陈某某的五位继承人一定的费用来协助办理过户。在阿珍姐耐心劝解下,五位继承人感受到张某某的诚意,均表示愿意协助办理过户。
调解结果
张某某自愿补偿五位继承人7万元人民币,五位继承人同意择日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点评
本案事情清楚,双方就房屋买卖无争议,调解员就后续过户方面涉及的争议点进行法律分析,避免双方诉讼之累,在法律基础上以情以理作双方思想工作,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让双方拿出最大的诚意促成事情的解决。此案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