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0376648/2023-113210 |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多元化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轨道交通7号线(邱隘段铁路以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意见征求情况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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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06 15:20 信息来源: 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信息来源: 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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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宁波市轨道交通7号线(邱隘段铁路以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间,部分被征收人提出了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相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可安置面积、自行车房评估价值和车库评估价值等问题。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这些意见,鄞州区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问题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为2023年3月份的预评估比准价格,最终的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三、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问题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共有七处,分别为位于东部新城东片区的 C2-10-1、C2-10-2、C2-3、D2-2 安置房地块(期房)、潘火街道JD13-02-14安置地块 (期房)、明湖花苑二期(现房)、书香景苑三期(现房)。 四、关于自行车房(车棚)评估价值问题 自行车房(车棚)系附属物,其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甬征估委〔2022〕1号)评估确定。根据有关规定,独用自行车房评估标准为4500元/平方米,公(共)用自行车房评估标准为6000元/户。 五、关于车库评估价值问题 车库评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关于顶层带阁楼的住宅房屋价值的问题 顶层带阁楼的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评估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对顶层带阁楼的住宅房屋,顶层楼层差价率按本表规定提高1%,阁楼层次差价率规定为:总层次2层的阁楼层次差价率为-15%,总层次每增加1层,层次差价率降低5%。 七、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及差价结算问题 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特此通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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