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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3〕35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BYZD65-2023-0003


有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现将《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9日


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鄞州中心城区河流生态环境,保障河流正常行洪泄洪,构建河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精神([2013]14号)以及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租赁费用支出。

第三章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是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权属单位(渔业社、行政村)。

第六条 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费标准:2023年起区政府以650元/亩•年标准统一向渔业社(村)长期承包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每三年租赁费增加50元/亩,租赁费一年一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及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于每年年初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以联合发文形式下拨至河流权属单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河流权属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19]18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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