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食洒有农药的韭菜 理清责任化解人身损害纠纷

发布日期:2023-05-05 14: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李某家靠近马路,马路边有块荒地是村集体所有,李某便在荒地上种了韭菜,疏于打理杂草丛生,2022年5月18日晚食用韭菜后腹痛腹泻后家人送其到鄞州二院检查治疗,经检查属于农药中毒所引起,住院五天后出院,经多方打听才知道18日徐某在路边除草打过农药,李某当即要求徐某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徐某表示自己是替村里除草,要赔偿应该找村里。双方协商不下,共同向瞻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确认以下两点事实:一是因村环境整治需要,村里决定对村道两边杂草进行清理,指派小工徐某负责除草,双方约定每天按小工工资300元计算。二是徐某某自己承认18日上午在李某家旁村道边地里喷洒农药除草,因为草长很茂盛将韭菜遮掩住无法看清误认为是杂草而喷洒农药。

调解员了解清楚事情经过后,向李某表示赔偿应当向村委会提出,而不是向徐某。村委会同徐某之间成立一个口头的劳务合同关系,村委会是接受劳务一方,徐某是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一方徐某造成李某人身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的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徐某追偿。

重新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后,调解员联系村委会负责人经其同意开始调解。李某提出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村委会认为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按照相关票据赔偿表示认可,但误工费不认可。双方因误工费的问题陷入争吵。调解员一边及时安抚双方激动的情绪一边询问不认可的理由。村委会负责人表示李某在一家企业上班,从侧面了解到李某受伤当月工资并未少发。调解员于是询问李某,李某支支吾吾不肯回答。调解员适时进行普法解释,如果因误工没有减少收入的可以不支付误工费。另一方面调解员及时同李某所就职单位取得联系,确认李某在住院期间当月工资正常发放,于是对李某提出误工费的要求不予以支持,最终确定了赔偿项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村委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以转账方式赔付给李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000元。至此一场因食用有毒韭菜引起的人身侵权损害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在赔偿主体和赔偿项目的确定,调解员面对案件事实和难点,注重前期调查和沟通,在调解过程中坚持边普法边调解,及时把握双方当事人心理变化,适时进行心理疏导,降低双方预期要求,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