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人被强制加班?严抓严查!

发布日期:2023-05-04 12: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姜山中队

2023年4月27日,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结了一项人力社保领域的首案。

2023年3月7日下午,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移交函,反映宁波某包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期间,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某工业园区实施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非法延长孙某、刘某等10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

接到移交函后,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高度重视,迅速赶往某包装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应工作安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企业健康经营发展。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下一步,姜山镇综合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