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罚〔2023〕5号) 宁波市鄞州华南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23-05-31 11: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宁波市鄞州华南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宁波市鄞州华南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于1999年5月擅自占用横溪镇梅福村(位于横溪镇横溪村)土地建造厂房,经浙江明州测绘院实地测量,用地总面积38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82平方米、建筑面积448平方米。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382平方米(属独立工矿用地);经核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地块382平方米位于“三区三线”内,其中382平方米属城镇集中建设区,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浙江明州测绘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涉案土地与“三区三线”套合情况图1张、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规划性质、面积情况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对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2平方米土地;

2、对在非法占用的382平方米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

3、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元整(382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