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63/2023-109349 | ||
组配分类 | 社会治安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鄞警提醒:这种行为千万不要做! | ||
发布时间: 2023-05-30 12:21 信息来源: 区公安分局 信息来源: 区公安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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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将物品从高空抛下 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危害有多大? 一张图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高空抛物罪 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鄞州公安严格执法、大力宣教 与市民共建平安蓝天 案例一 4月17日,下应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洋江水岸社区某幢楼北侧从空中掉落下来2只花盆刚好砸在人行道上,所幸无人员伤亡。接到群众举报后,下应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警力对该幢楼进行逐层排摸调查,最终发现花盆为该楼某业主所有,系被孩童玩耍时无意碰落。 下应派出所民警当即对该楼阳台的安全隐患予以排除,而后对涉事业主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其对孩子言传身教,以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 4月18日下午,潘火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包先生求助称,车子被高空坠落的金属硬物砸坏。接警后,潘火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往事发地。通过街坊问询和物业监控查看,民警发现了“肇事元凶”——二楼一处用于固定空调外机的铝合金装置。随后,民警找到了安装该外机的业主张大爷,详细了解后才知道该外机装配已有十多年之久,有很大安全隐患,但粗心的张大爷并未找人检修,最终造成了此次掉落事故。 经过民警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民警再次对张大爷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同步提醒了物业工作人员巡查维护,且通过业主微信群再次向社区业主宣传了高空坠物的危害。 案例三 5月14日中午11时许,福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不知道从哪户人家扔下来一个“燃烧物”,电瓶车也差点着火。接警后民警卓国迅速赶往现场查看情况。 经了解,报警人陈小姐称中午准备出去,打开电瓶车锁的时候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发现电瓶车的轮胎护板被烫穿了,随即便报了警。民警卓国了解完情况后,经过一层一层地寻访调查,终于找到了此案的当事人——沈先生的儿子。原来小孩子在阳台玩火,一不小心把火种掉落造成了意外。双方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后,民警对其进行了防火安全教育,告知其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坚决杜绝此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事关市民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市民朋友应当互相监督提醒,做好以下几点: 1..严禁人为故意高空抛物,谨防意外导致高空坠物; 2.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落的物品; 3.定期检查高楼外立面安全,做好巡查维护工作; 4.严禁高空抛掷烟蒂等燃烧物,严防火灾发生。 此外,也要重视对孩子的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孩子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从小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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