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小督说案|某工作室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部门:首违并整改,不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某工作室在2023年第一季度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纳税申报超期仍未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2023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鄞州区税务局百丈税务所向该工作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4月21日前完成2023年第一季度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补充申报。4月18日,该工作室在期限内进行了补充申报。
【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核查,纳税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该规定,并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了补充申报,违法情节轻微。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首违不罚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列举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023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鄞州区税务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鄞小督说案】
“首违不罚”制度是刚性法律和柔性执法的结合。当事人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首违不罚”柔性执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岗责流程,构建了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在本案中,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严格执行“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对于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在适用“首违不罚”的同时,通过教育、引导、督促纳税人自觉守法,做到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相配合、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增进税企互信,促进税法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