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5-25 08:41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联系
联系人:李俊婷,联系电话:87419850。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3年5月25日至6月5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鄞州区农家乐的发展,提升农家乐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乡村产业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是指位于农村,依托乡村资源立足农业产业,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为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条件,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并经商事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申报认定遵循主体自愿、择优认定、动态监测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新申报和已认定的区级农家乐。
第四条 各镇(街)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农家乐申报,并协助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指导和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规定做好农家乐的相关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农家乐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级农家乐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每三年动态监测一次。由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测审核。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及以上农家乐等级申报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经营管理:在鄞州区域范围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2年以上;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与经营项目相关的各类许可证齐全。
第七条 产业基础和规模:符合鄞州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种养殖面积原则在30亩(含)及以上。
第八条 安全生产:按照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有能满足需要的安全、消防、救护、环保等设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基础设施:整理规划布局科学、整洁、有序。道路通畅,标识标牌、停车场、休憩场所等配套设施健全。无违章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条 休闲项目: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能将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民俗文化融入休闲体验活动中。提供可参与性项目 2 项及以上,参与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观光观赏、康养健身、科普教育、亲子、农家餐饮烧烤、农事体验、垂钓、采摘、住宿露营、农产品销售、团建拓展、手工制作、民俗演艺、其他文化游乐等。
第十一条 接待服务:能一次性接待游客20人以上,年接待游客1000人次以上,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和咨询及投诉电话,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制度等在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
第十二条 农家乐不包括以下市场主体:
(一)以住宿为主的各类民宿、农家客栈、乡村酒店、家庭旅馆、小旅馆、公寓、青年旅舍等。
(二)以餐饮为主的乡村饭店、小吃店、大排档、快餐店、茶馆等(结合农业产业且开展特色农家小吃品尝餐饮体验等主体除外)。
(三)以销售非农产品为主的各类小卖部、小商场、便利店、特产店、工艺品店。
(四)在旅游风景区内部设立的提供旅游纪念产品销售、餐饮、住宿、游乐、休闲的主体。
(五)其他与农业种养殖业、乡村产业没有关联的各类提供游玩娱乐服务的场所和主体。
第十三条 近2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单位,不得申报。
(一)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有发生过严重的环保、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偷税漏税、经营欺诈等行为的。
(三)有严重安全隐患,对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达标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下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申报材料、填报申报自评表,报所在镇(街)初审。
(二)初审。所在镇(街)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复核、评审。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根据认定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或抽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局党委会讨论。
(四)公示。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对拟认定的区级农家乐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认定。公示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鄞州区农家乐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三)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四)土地租赁承包流转合同等经营场所资料;
(五)申报单位征信报告;
(六)申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当地政府出具近2年内未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说明;
(七)申报单位反映农旅融合休闲农业内容的照片材料;
(八)表彰通报、新闻报道、荣誉等证明及其他相关图片照片资料等。
第十六条 对列入区级农家乐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扶持或政策享受。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鄞州区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监测一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农家乐称号。更改名称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
第十八条 监测程序:区级农家乐主体根据监测要求填报相关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镇(街)对报送材料汇总并核查无误后,将监测结果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实行统计调查制度,各农家乐要按时按要求开展调度。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农家乐主体应及时做好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不参加监测、拒不开展调度、提供虚假申报或监测材料、发生影响严重的安全责任等事件的可取消农家乐称号。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农家乐要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文旅体育、住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加强食品、消防、治安、防汛防台、游乐设施等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设施和器材完好,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组织各类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家乐的培育扶持、指导服务、宣传推介和农业防汛防台工作,镇(街)履行农家乐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8日起实施。
一、起草背景
农家乐管理职能划入我局后,当时有区级以上农家乐等休闲主体32家,后来因为大棚房整治、疫情等原因农家乐主体逐年减少,2022年在册的农家乐主体有11家。2021年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宁波市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省里出台了农家乐相关等级划分标准,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首次开展农家乐等级认定。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做好农家乐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家乐服务等级划分要求》DB33/T669 -2021;《宁波市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起草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贯彻了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农家乐、农旅融合示范点等方面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参照余姚、海曙等周边县市区的做法,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鄞州区农家乐的发展,提升农家乐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乡村产业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是指位于农村,依托乡村资源立足农业产业,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等合法建筑为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条件,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并经商事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申报认定遵循主体自愿、择优认定、动态监测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新申报和已认定的区级农家乐。
第四条 各镇(街)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农家乐申报,并协助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指导和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规定做好农家乐的相关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农家乐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级农家乐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每三年动态监测一次。由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测审核。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及以上农家乐等级申报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经营管理:在鄞州区域范围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2年以上;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与经营项目相关的各类许可证齐全,符合农家乐等级认定基本条件。
第七条 产业基础和规模:符合鄞州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种养殖面积原则在30亩(含)及以上。
第八条 安全生产:按照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有能满足需要的安全、消防、救护、环保等设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基础设施:整理规划布局科学、整洁、有序。道路通畅,标识标牌、停车场、休憩场所等配套设施健全。无违章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条 休闲项目: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能将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民俗文化融入休闲体验活动中。提供可参与性项目 2 项及以上,参与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观光观赏、康养健身、科普教育、亲子、农家餐饮烧烤、农事体验、垂钓、采摘、住宿露营、农产品销售、团建拓展、手工制作、民俗演艺、其他文化游乐等。
第十一条 接待服务:能一次性接待游客20人以上,年接待游客1000人次以上,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和咨询及投诉电话,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制度等在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
第十二条 农家乐不包括以下市场主体:
(一)以住宿为主的各类民宿、农家客栈、乡村酒店、家庭旅馆、小旅馆、公寓、青年旅舍等。
(二)以餐饮为主的乡村饭店、小吃店、大排档、快餐店、茶馆等(结合农业产业且开展特色农家小吃品尝餐饮体验等主体除外)。
(三)以销售非农产品为主的各类小卖部、小商场、便利店、特产店、工艺品店。
(四)在旅游风景区内部设立的提供旅游纪念产品销售、餐饮、住宿、游乐、休闲的主体。
(五)其他与农业种养殖业、乡村产业没有关联的各类提供游玩娱乐服务的场所和主体。
第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农家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农家乐。
第十四条 近2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单位,不得申报。
(一)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有发生过严重的环保、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偷税漏税、经营欺诈等行为的。
(三)有严重安全隐患,对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达标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三)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下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申报材料、填报申报自评表,报所在镇(街)初审。
(二)初审。所在镇(街)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复核、评审。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根据认定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或抽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局党委会讨论。
(四)公示。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对拟认定的区级农家乐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认定。公示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鄞州区农家乐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三)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四)土地租赁承包流转合同等经营场所资料;
(五)申报单位征信报告;
(六)申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当地政府出具近2年内未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说明;
(七)申报单位反映农旅融合休闲农业内容的照片材料;
(八)表彰通报、新闻报道、荣誉等证明及其他相关图片照片资料等。
第十七条 对列入区级农家乐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扶持或政策享受。
(四)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鄞州区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监测一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农家乐称号。更改名称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
第十九条 监测程序:区级农家乐主体根据监测要求填报相关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镇(街)对报送材料汇总并核查无误后,将监测结果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实行统计调查制度,各农家乐要按时按要求开展调度。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农家乐主体应及时做好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参加监测、拒不开展调度、提供虚假申报或监测材料、发生影响严重的安全责任等事件的可取消农家乐称号。
(五)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农家乐要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文广旅体、住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加强食品、消防、治安、防汛防台、游乐设施等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设施和器材完好,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组织各类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家乐的培育扶持、指导服务、宣传推介和农业防汛防台工作,镇(街)履行农家乐的属地管理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8日起实施。
《《鄞州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收到建议如下:“希望补助力度更大一点(针对有补助的)。”
建议收悉,我局将根据建议,进一步讨论,完善机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