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发布日期:2023-05-19 11: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根据《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鄞州区制定出台了《鄞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文件相关条款,2023年区财政安排“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877.5万元,加上市级补助资金预计480万元,预算总额1357.5万元,用于支持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一是安排普惠婴幼儿照护建设补助资金720万元。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1万元/托位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是安排普惠托位运营补助48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普惠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托育部,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标准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补助有效期暂定为3年。

三是安排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补助132.5万元。对2023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经审核验收,达到省级规范性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家建设补助;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驿站,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的村社区给予每年5000元/家的运营补助。

四是示范性奖励补助25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市级财政负责),获评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区级财政负责),同一机构就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