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23年宁波市鄞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3年宁波市鄞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 2023年宁波市鄞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8号)等相关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鄞州区2023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为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车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且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助范围 2018-2019年6月25日在鄞州区范围内销售、上牌和使用,并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且安装车载终端远程检测设备,并将相应数据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一)我区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二)我区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我区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三)非我区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我区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在我区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符合我区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车,2023年我区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3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财政补助。 2、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与新能源汽车购买数量相匹配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3、个人消费者在2018-2019年6月25日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最多享受1辆车的地方财政补助,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区外用户转移。 (二)我区消费者购买的非经营性新能源乘用车(行政事业单位购车除外)和公共领域纯电动环卫车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我区消费者到老三区(江北、新鄞州、新海曙)外购买的,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购买者属地在老三区外,由购买者属地县市区承担100%。 五、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销售机构向区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示后,由市经信局和财政局下发补助资金,其中的区级补助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拨付。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申请材料: 1、《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助确认表》或《宁波市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 3、充电桩安装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图片。 4、新能源汽车已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证明。 5、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6、销售给法人用户的车辆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车辆充电桩等复印件。 7、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居民需提供我市县(市)、区居住证及一年以上的在甬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车辆充电桩等复印件。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资金,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财政补助。 (二)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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