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更堵心 老娘舅抓住关键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3-04-27 14: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1年朱先生找宁波市鄞州区某门窗公司来改造阳台。但是在2022年6月朱先生家中阳台的下水道出现了堵塞现象,故朱先生联系该门窗公司来疏通下水道,但是直到8月该公司还未处理好朱先生家阳台堵塞问题。最后,因为阳台下水道堵塞实在影响日常生活,朱先生花费5000元找了外面的装修公司先行维修。事后,朱先生要求该门窗公司报销费用,但是遭到公司拒绝,遂寻求东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

【调解过程】

调解员张志博同志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朱先生以及门窗公司负责人协商解决。在调解中,门窗公司负责人承认朱先生家阳台下水管道堵塞是不规范施工导致的,但是由于朱先生联系相关负责人时,负责人在外省无法及时处理,使得朱先生联系其他装修公司进行维修,从而产生费用。因此,双方对维修所需的费用产生了分歧。这时,张志博同志用多年形成的“依法、用情、抓关键、看长远”十字工作法,对商家和消费者进行单独的调解,从多角度劝说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最后门窗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老张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履行调解方案,具体如下:该门窗公司负责人承担朱先生2500元维修费。

2、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再无争议。

【案例点评】

本案例当中,门窗公司承认施工存在瑕疵,是过错方,理应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但,案例中的消费者为何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呢?因为消费者维权上存在一个漏洞:朱先生在与原先的门窗定制公司联系无果后,向其他装修公司购买服务,事后再向门窗公司索赔。那么问题是门窗公司如何来认可这笔维修费用?如果门窗公司不予维修解决,消费者可自行找其他公司处理,但前提是得到前公司的认可,否则,全额赔偿维修费用的主张很难全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对此,东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装修服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3点:

一、留存证据,维权不难。在装修前要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完后,要妥善保管好装修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这样在后续遇到问题纠纷时,可以为我们提供证据和凭证。

二、及时沟通,认真核查。在购买装修服务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说明自己的诉求。与此同时,在装修结束后的验收阶段,消费者也要根据此前合同签订内容仔细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装修公司维修或更换。在这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也可以向“12315”和消保委寻求帮助。

三、选择大牌,售后放心。在选择装修公司时,消费者应该选择资质齐全、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的装修公司。一般大牌的公司在经过多年的时间积淀,相关的一些公司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对于一些售后问题也会有一定的经验累积,处理起来也会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