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案
去年9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横溪中队在对工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横溪镇人民北路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仅在工地办公室张贴相关内容。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1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违法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案、将装修垃圾交由未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案
去年8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明楼中队执法队员在江东北路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一辆货车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运输6立方米的装修垃圾。经调查,该货车为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同时据公司法人代表所述,该车载装修垃圾为某沿街店铺装修产生,店铺老板李某以400元一车的价格委托其进行处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05万元;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李某处14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未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将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违法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去年7月,《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管理等作出系统详细规定。区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地、住宅小区的源头管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查处,双方通过数据共享,形成多跨协同的闭环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