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案
2021年11月下旬,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区人防办的案件移交函,反映东部新城某小区涉嫌违法拆除人防设施。属地东部新城直属中队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后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共6扇人防封堵门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侵占人防工程案
去年7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钟公庙街道宁南北路某地下停车场有人在人防工程内堆放物品。经核实,明确了该违法行为。最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案例评析:人防设施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设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人防办不断完善协调联络、案件移送、培训交流等机制,持续提高执法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