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承租人转借公租房案
今年1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住建局移交函,反映当事人丁某涉嫌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首南街道和顺家园实施承租人转借公租房的行为,将房屋转借周某居住,但并未收取租金。该局专业二中队核查后发现情况属实,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承租人转租公租案
今年1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住建局移交函,反映包某存在转租公租房的行为,该局专业二中队经调查取证后发现,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包某将承租的和顺家园某室分别转租给赵某、彭某及杨某居住,收取租金共计20790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4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79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案例评析:公租房是政府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住建局通过常态化管执联动机制,切实维护公租房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