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案
去年8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区住建局的案件移交函,反映惊驾名庭小区某室居民张某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明楼中队调查发现,张某在租用该室期间,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在客厅新增了一个4平方米的卫生间,依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第五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案例评析:任意拆改房屋结构会对房屋整体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区住建局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做到“防、管、治”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