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林罚字〔2022〕20号) 程晓敏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程晓敏,邮编:31**00。
根据鄞州区检察院《检查意见书》移送,本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明知象牙、犀牛角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东阳市艺海木雕工作室以34000元的价格向*忠禄(另案处理)收购1根象牙摆件和2个犀牛角杯,后将上述物品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东方一品花苑17幢45号1603室。经鉴定:1根象牙摆件为象牙制品,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2021版)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2只犀牛角杯含有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成分,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为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的物种。经认定,1根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46644.12元,2个犀牛角杯价值人民币9097.5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程晓敏的笔录一份,证明其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2、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交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程晓敏、*忠禄非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3、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移交材料一份,证明了区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等情况;4、鉴定意见书森(法证)字[2021]83号、159号各一份,证明该象牙制品、两只犀牛角杯所属物种为象牙、白犀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5.司法鉴定意见书赣上饶中心[2022]生态鉴字第109一份,证明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6、当事人程晓敏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具体住址等。
事先告知: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自然资规林罚先告字〔2022〕20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被处罚人程晓敏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程晓敏在没有审批手续,明知象牙、犀牛角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东阳市艺海木雕工作室以34000元的价格向*忠禄(另案处理)收购1根象牙摆件和2个犀牛角杯,后将上述物品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东方一品花苑17幢45号1603室。经鉴定:1根象牙摆件为象牙制品,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2021版)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2只犀牛角杯含有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成分,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为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的物种。经认定,1根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46644.12元,2个犀牛角杯价值人民币9097.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8之规定,拟对程晓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生动物制品1根象牙摆件和2个犀牛角杯;2、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肆佰捌拾叁点贰肆元(¥:111483.24元)。
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