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提高鄞州区工业企业能级,增强运行质量,促进工业经济高质快速发展,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 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企业首次达到一定规模后的奖励。其中,鼓励企业争先攀高,设立企业上台阶奖;鼓励企业上规模,设立小升规奖。 (三)资金使用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严格部门审查、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2、绩效评价原则。对提档升级企业的平稳发展以及全区分档次规上工业企业群体数量和增长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3、示范带动原则。强化引导企业提档升级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做好梯队培育打造雁阵式企业发展态势,推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快速发展。 二、范围及对象 (一)在鄞州区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上台阶企业指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不得单独申报,须以集团公司名义合并申报,集团公司合并申报数据仅含集团内部工业企业。 (三)小升规企业指首次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新上规模企业,包含月度进规企业。 三、补助或奖励标准 (一)对2022年度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对2020年新统计入库的企业且连续3年在库的,根据2020-2022年三年累计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60%、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程序 经企业申报,各镇(街道、园区)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 五、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核实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通过甬易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六、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区经信局主要负责奖项的协调指导,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享受政策的各类企业原则上应有研发投入。除另有约定外,实行特殊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或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不享受本政策。在申报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三)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区级各类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综合贡献;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企业减半享受有关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政策;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四)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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