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3-08 08:51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7天。
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联系,
联系人:李科杰,联系电话:0574-87419771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3年3月8日至3月17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鄞州中心城区河流生态环境,保障河流正常行洪泄洪,构建河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精神([2013]14号)以及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租赁费用支出。
第三章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是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权属单位(渔业社、行政村)。
第六条 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费标准:2023年起区政府以650元/亩每年标准统一向渔业社(村)长期承包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每三年租赁费增加50元/亩,租赁费一年一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及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于每年年初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以联合发文形式下拨至河流权属单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河流权属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19]188号)同时作废。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鄞州中心城区河流生态环境,保障河流正常行洪泄洪,构建河流管理长效机制。
二、制定依据
1、区政府会议纪要精神([2013]14号)
2、《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19〕188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二)发放对象: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权属单位(渔业社、行政村)。
(三)租赁费标准:按650元/亩每年标准进行发放。
(四)资金拨付程序:专项资金于每年年初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以联合发文形式下拨至河流权属单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河流权属单位。
(五)监督与管理: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6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收到建议如下:“本次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问题,但还是希望补助力度再加大一些。”
建议收悉,我局将根据建议,进一步讨论,完善机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