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明理化心结 鲐背老人享天伦

发布日期:2023-03-24 17: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2023年3月,九十二岁高龄的张某某在其大儿子、大儿媳的陪同下来到咸祥镇“老朱”调解工作室请求调解。经了解,张某某育有两儿两女,老伴过世多年,现如今年事已高,已无独立生活能力,原本经子女协商,轮流接老人回家居住,但从今年年初开始,老人的小儿子不再同意老人进门。见此情景,老人的两个女儿也表示早已外嫁,接老人回家居住多有不便。多次协商未果,老人只能向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解员老朱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与老人家属取得联系,前往老人住处实地查看,了解其当前生活状况。随后,老朱会同老人所在村调解员邀请老人的四个子女到村委会当面聊一聊,寻求解决方法。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让老人的每个子女就老人的饮食起居问题表达意见,因各方当事人心存芥蒂,且意见出入较大,现场争吵不断,气氛十分紧张。调解员遂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劝说各方当事人,稳定各方情绪,逐一谈话,各个突破。在充分了解各方需求之后,调解有了突破口。为进一步提高调解成功率,借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平台力量,当日下午邀请了村法律顾问、红邦律师事务所俞琛岗律师参与调解。俞律师结合自己处理赡养案件的经验,向家属再次释明赡养老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调解结果

最终,在镇、村调解员及农村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心结得以解开,均表示愿意做出让步,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至此,接近4个小时的漫长调解终于圆满落幕,这场九旬高龄老人的赡养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点评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妥善加以照顾,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安度晚年。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履行法律义务问题,更重要的是修复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唯有耐心调解、悉心劝导,才能化干戈为玉帛,有效解决家庭矛盾和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