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的调解突然“变卦”,合情合理合法才是“公道”

发布日期:2023-03-17 16: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我手下的工人在装修房子的时候受伤了,我们已经协商好如何赔偿,希望能帮我们出一份人民调解协议。”近日,包工头老王跟一起来到了横溪司法所的调解室。

可刚到调解室不久,本来已谈妥的杨先生却突然反悔,非要老王多支付1万元,否则不同意和解。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老王显得莫名其妙,调解员老钱和“法智纵横”团队蒋律师更是不解。为了全面了解案情,蒋律师和老钱分工合作,对老王和杨先生进行了单独谈话询问。

原来,老王和杨先生已经认识近20年,是关系很好的朋友。老王经常承包一些装修工程的活,平时也会喊杨先生帮忙,案涉的工程便是如此。可令谁都没想到,刚开工没几天,杨先生就因为疏忽把左手大拇指切去了一截,花费了好几万医药费不说,还落下了手指残疾。虽是好友,但毕竟受伤严重,杨先生提出要求老王进行补偿。老王一口应允,不但垫付了全部的医药费,还同意赔偿杨先生十余万。但正是因为好友如此爽快,让对法律不甚了解的杨先生不禁怀疑,是否自己原本就可以得到更多?于是便有了开头“变卦”的一幕。

考虑到老王和杨先生之间应当属于个人劳务关系,杨先生对自己的受伤结果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调解员老钱与蒋律师认为老王提出的赔偿金额具备合理性。最终,通过详细解释民法典中有关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赔偿款的计算依据,杨先生同意按照原先商定的赔偿金额进行和解,并由司法所出具了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装修工人提供劳务受伤案件,争议点在于过错比例的划分与赔偿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因杨先生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不应完全归责于雇主。杨先生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自的过错比例,而非一味要求老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