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罚〔2022〕38号 徐原波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23-03-16 11: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徐原波: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徐原波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于2016年年初擅自占用瞻岐镇东城村土地建盆景园管理房。经浙江明州测绘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9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根据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占用前的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90平方米(属果园);根据鄞州区瞻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调整完善版),该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园地9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2.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浙江明州测绘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规划用途为园地9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向你(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土地;

  2、对在非法占用的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