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矿罚〔2022〕007号)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卢员满、缪卢方、李文平、卢浩佐、徐战友无证采矿案
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卢员满、缪卢方、李文平、卢浩佐、徐战友: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卢员满、缪卢方、李文平、卢浩佐、徐战友涉嫌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你(个人)未依法办理用矿手续,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0月,通过了清理、出售瞻岐镇卢一村梅花岩溪坑塘渣,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筹措资金,以及修建林道的事宜。后于中标的卢员满等人签订承包合同和资产资源租赁合同,将梅花沿溪坑水库范围内的塘渣以82万的价格出售给卢员满等人,卢员满等人修建林间道路3米,又以路窄需设车辆交汇、调头二处为由,许可卢员满等人非法开采卢一村林道边坡山体。2019年12月开始,卢员满、李文平、徐战友、卢浩佐,陈金财(另外处理)共同出资拼股,2020年1月、2020年4月缪卢方、卢员满、李文平、卢浩佐、徐战友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瞻岐镇卢一村林道边坡山体,根据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鄞州区瞻歧镇卢一村林道边坡开挖量估算报告》,无证开采量为塘渣25192吨,块石13495吨,已出售17000余吨,违法所得612970元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文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卢浩佐身份证复印件1份,卢员满身份证复印件1份,缪卢方宁波市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徐战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对徐战友询问笔录4份共14页、对陈金财询问笔录1份共4页,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对缪卢方询问笔录2份共6页、对卢员满询问笔录3份共10页、对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卢利华询问笔录2份共7页、对李文平询问笔录1份共4页、对卢浩佐询问笔录1份共4页、对章益斌旁证笔录1份共3页、对梅秀汀旁证笔录1份共2页、对吕飞龙旁证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无证采矿基本情况的事实;
3.违法现场照片1份,《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林道边坡开挖量估算报告》1份,证明被处罚人无证采矿地点现状、开挖情况等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李文平、卢员满、缪卢方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向卢浩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向徐战友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2.依法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陆拾壹万贰仟玖佰柒拾元整(612970元)(已缴纳);
3.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处人民币伍万壹仟零捌拾伍元整(51085元);李文平处人民币伍万壹仟零捌拾元整(51080元);卢浩佐处人民币伍万壹仟零捌拾元整(51080元);卢员满处人民币伍万壹仟零捌拾元整(51080元);缪卢方处人民币伍万壹仟零捌拾元整(51080元);徐战友处人民币伍万壹仟零捌拾元整(51080元),总计人民币叁拾万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3064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