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不成要“拆伙”,关系破裂引纷争,调解员释法明理化纠纷
【案情简介】
刘女士是某美容品牌的经销商,为了开拓市场,邀请吴女士共同投资开设美容店,经销品牌系列产品。合伙之初,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刘女士出资70%,吴女士出资30%,店铺的日常事务由吴女士负责,店铺盈利五五分成。
由于种种原因,店铺的经营状况不佳,吴女士提出散伙,刘女士无奈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可到了分配资产的时候,二人却产生了矛盾。吴女士认为平时都是自己在看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剩余的资产应当分一半给自己,刘女士则表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二人争执不下,向横溪司法所寻求帮助。
“法智纵横”团队的蒋律师第一时间接待了刘女士和吴女士。在听取了二人的想法后,蒋律师向吴女士解释道:“《合伙协议》并未约定吴女士能够享受工资报酬,双方也未对散伙后的分配进行约定,因此需要根据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7:3的比例对剩余的资产进行分配。”考虑到吴女士确实日常管理店铺,蒋律师建议在分配时适当对吴女士作出一些倾斜,刘女士也是欣然接受,愿意在货币和设备上适当补偿吴女士。
在蒋律师的协调下,二人签订了一份散伙协议,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合伙纠纷,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散伙后的资产如何分配。由于合伙协议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故而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于吴女士认为自己付出了较多的劳动,应当提高分配比例的说法,虽然在情理上说得通,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当然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便合伙协议约定了吴女士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也不得请求支付报酬,除非另有约定。总之,合伙的本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我们无法保证合伙一定盈利,但是一份内容详尽的合伙协议却能有效避免矛盾的产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