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2年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实行积分入学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第三条:积分应用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可用于子女入学、落户、申请公租房及补贴、申请职工健康体检、申请职工疗休养等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
根据教育部相关招生入学文件规定,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拟将制发新的鄞州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和过程
经对教育部、省市相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文件精神的研读,同时广泛征求学校、幼儿园、家长建议基础上,与区流口办起草拟写了本《管理办法》,经区教育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讨论,形成最终意见。
三、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五章,分别是总则、入学办法、积分申请入学、学籍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和入学渠道。本管理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是指当年拟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少年。
第二章入学办法,主要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在我区居住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我区有稳定职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可通过参加积分(积分采用全市统一的积分指标体系,下同)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区内学校起始年级的申请。
第三章积分申请入学,主要明确了具体积分入学对象、入学程序和学位分配办法。父母双方在鄞州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4月底,在我区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半年及以上,无中断;且父或母一方在宁波市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4月底,已连续按月参保半年及以上,无中断的可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区教育部门每年完成户籍在我区或父母住宅房产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视学位剩余和分布情况,以学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或镇(街道)为区域统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第四章学籍管理,要求对已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建立学籍档案、注册电子学籍。小学新生入学必须凭有效的身份证号注册取得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升入初一的学生必须是电子学籍在册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申请积分入学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新的管理办法执行后,原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四、解读机关、解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鄞州区教育局
解读联系人:石碧波,联系电话:0574-89189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