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财政办: 为规范我区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民培训工作取得实效,现将《鄞州区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鄞州区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鄞州区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管理,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管理的通知》(浙农科发〔2022〕2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鄞财综〔2023〕4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市级财政以及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结合年度目标任务一起下达。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分级分类、注重绩效、目标导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我区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乡村产业从业人员,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 第五条 中央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执行;市级、区级农民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普及性培训(农民素质素养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指导服务、绩效评价、培训教材、资源开发、师资聘请、技能大赛、以赛代训、展览展示、农业科普教育活动、“乡村工匠”扶持、“乡村工匠”工作室创建、信息管理、典型宣传、统计监测、培训管理、学员保险等与教育培训有关的工作经费支出。中央资金和市级、区级农民培训资金可在完成相应培训任务的前提下统筹使用。重点列支方向有: (一)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 1.高素质农民培育; 2.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3.普及性培训(农民素质素养提升行动); 4.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外出学习、交流考察等; 5.委托或推荐参加省级学历提升班、省级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省级在职研修生培养、省级“头雁”人才培育、省级带头人调训、省级“乡村CEO培养计划”等省级统一组织的农民培训和学历提升; (二)涉农竞技赛事、技艺展览展示、农业科普教育活动 6.组织开展涉农类创业创新大赛; 7.组织开展农民技能比赛; 8.组织开展涉农类技艺展览展示; 9.组织开展农业科普教育活动; (三)培训教材 10.培训教材开发和培训教材、涉农书籍采购:组织专家撰写、编制适合我区实际、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创业创新的培训教材;视年度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统一采购一批培训教材、涉农类书籍。 (四)其他支出 11.与农民教育培训、人才引育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金支付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培训可以自行组织、下达任务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自行组织培训的,按实结算;下达任务指标的,培训经费结合目标任务一起下达;公开招标方式的,培训经费分期拨付,按照培训项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拨付资金。 1.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普及性培训(农民素质素养提升行动)。培训费综合定额最高标准参照鄞州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中的二类培训标准执行。 2.省级统一组织的农民培训。如参加省级学历提升班、省级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省级在职研修生培养、省级“头雁”人才培育、省级带头人调训、省级“乡村CEO培养计划”等,按省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费用在市级、区级农民培训结余资金中适当列支。 3.涉农竞技赛事、技艺展览展示、农业科普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涉农类创业创新大赛和农民技能比赛,赛事经费控制在30万元以内,单独编制方案,经费以实施方案测算为准。组织开展技艺展览展示和农业科普教育活动,活动经费控制在15万元以内,单独编制方案,经费以实施方案测算为准。 4.培训教材开发、培训教材和涉农书籍采购。培训教材开发、培训教材和涉农书籍采购总费用控制在年度培训资金总额的10%以内。 第七条 资金支出按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标准内执行,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对于无技术职称人员,获评市级、省级及以上乡土人才(含新农匠、技术能手等)分别参照副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 第四章 资金拨付、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由鄞州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不超范围使用,确保培训工作有效开展。对工作任务完成好、质量高、效果明显的单位按时足额给予拨付,对未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限期整改,按比例扣减相关资金;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弄虚作假、擅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予以统筹,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