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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3-115235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8 08:48 来源:区民政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0-2023-0001
文件编号 鄞民〔2023〕151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财审办: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计〔2017〕39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关补助政策的通知》(甬民发〔2022〕116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2〕110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民发〔2022〕9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家院互融养老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建设要求测算补助资金的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经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

(一)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 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对于 2021、2022 年试点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其实际建设投入情况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区财政按照1:1 予以配套。同一机构不可重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助。

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区财政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给予补助。

新建成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DB3302/T 1014—2013)规定的A级及以上标准,区财政按建设等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给予A级3万元、AA级6万元、AAA级10万元。仅具备老年文体活动等单一功能的服务站不予补助。

(二)老年食堂建设补助:镇(街道)新建并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村(社区)新建并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或阳光厨房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增设立的老年助餐点每个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依托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的老年食堂,不重复享受建设补助。已有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食堂改建并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或阳光厨房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补助。

(三)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AAA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运营补助:根据机构等级、年度运营投入、服务老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其中,5A 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运营收入、服务老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市级财政按每年每个不高于24万元,区财政按照 1:1 配套给予补助。

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度运营补助按其年度考核排名,前8名的在15万元基础上,排名前八名的分别增加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末八名的分别减少相应补助金额。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评定的等级和工作开展情况,区财政按照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运营补助,其中A级每个每年不超过2万元、AA级每个每年不超过3万元,AAA级每个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或者运营不正常、不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设施的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购买服务等项目,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发钱发物行为。对当年度运营资金使用结余的,于年底一次性上缴。

(五)养老机构食堂助餐运营补助:养老机构食堂助餐服务居家老人数50人(含)以上给予每个每年2万元,10-50人的给予每个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和维护、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水电气、人力成本、食材贴补、运营损耗、相关税费等开支。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7共同承担。

(六)助餐服务补贴:具有本区户籍且符合本人或子女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国家定期优抚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居家老年人,以及中度、重度失能的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需要助餐服务的,按每人每天2元给予补助。补贴资金在老年人就餐费用中扣减,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扣减垫付资金由财政补贴。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以上补贴对象中的中度、重度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的,按送餐服务老人数每人每次1元、每天不超过2次给予送餐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7共同承担。

(七)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根据《鄞州区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对A类重点对象的重度依赖老人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依赖老人每人每月30小时,轻度依赖老人每人每月12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B类高龄对象给予每人每月3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于C类一般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联动机制,以宁波市非全日制最低工资的1.5倍作为家院互融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小时工资标准。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区财政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八)养老服务补贴:具有鄞州户籍并居住在本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0周岁及以上的生活自理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

具有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按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等不同等级,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按浙江省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九)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补助:按照《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补助。

(十)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对全区高龄及困难老年人投保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费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补助70%。

(十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对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所需保费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补助70%。

(十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补助:对鄞州户籍且居住在鄞州,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人,其中优先保障本人或子女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和低边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及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对经验收且连续提供服务6个月以上的,给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建床补助,已享受过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市区按照3:7承担。

(十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奖励补助及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依照甬民发〔2022〕81号和相关市级文件补助政策执行。

(十四)家庭照护人员培训补助:参照养老护理员培训相关标准执行。

服务项目及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的操作流程

建设资金补助采取申报制。各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报送区民政局,填报《鄞州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确定建设名单。根据验收审计报告,经验收合格后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一次性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老年食堂建设补助的操作流程

各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老年食堂创建计划报送区民政局,填报《鄞州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经验收合格后,将老年食堂一次性补助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关服务机构。

(三)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的操作流程

各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建计划报送区民政局,填报《鄞州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经验收合格后,将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的操作流程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支出明细、运营档案等资料,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提出等级评定申请,由区民政局根据评定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五)养老机构食堂助餐运营补助的操作流程

根据“鄞龄养老”助餐模块中的助餐老人数,及相应的运营补助标准,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统计,经过审核、抽查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拨付。

(六)助餐服务补贴的操作流程

由镇(街道)统计汇总助餐人数和助餐金额,报区民政局。经审核后下拨助餐服务补贴。

(七)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的操作流程

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采用按月下拨的方式开展,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实际服务项目和服务量,经审核后按照镇(街道)财政分类口径下拨相关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其中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直接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拨付至家院互融服务承接机构;其余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家院互融服务承接机构。各镇(街道)需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核实与监督。

(八)养老服务补贴的操作流程

按照《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操作方式开展。

(九)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补助的操作流程

评估费用标准为首次评估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持续评估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复核评估每人每次150元。实际支付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执行。老年人首次申请照护等级评估及持续评估,评估费由区财政予以承担。申请复核评估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每月25日为评估费申报结算日,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完成的评估人数进行支付。

(十)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操作流程

各镇(街道)将需开展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的名单报至区民政局,经审核后由直接将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经费拨付至相关保险机构。

(十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的操作流程

镇(街道)汇总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家庭养照护床位参保名单、服务场所分布及机构联系人等,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直接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专项经费拨付至相关保险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照以上流程操作。

(十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补助的操作流程

由有需要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子女、亲属提出申请,镇(街道)汇总辖区内建设名单,经审核后,开展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应的一次性建床补助至建设单位。

(十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奖励补助及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的操作流程

依照甬民发〔2022〕81号和相关市级文件补助政策执行。

(十四)家庭照护人员培训补助的操作流程

参照养老护理员培训相关补助流程执行。

第八条  各镇(街道)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天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承接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拨付相应的建设、运营和服务补助资金。

第九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加有关单位和个人相应法律责任:

(1)补助资金应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补助资金直接以慰问等形式向老年人发放现金、实物等与资金补助范围不相符合的项目;

(3)基本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与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发放的。

(4)虚报套取补助资金的;

(5)违规分包或转包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各补助对象要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民〔2018〕95号)废止。


附件:鄞州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鄞州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补助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docx

鄞民[2023]151号(规范性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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