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机制,保障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0日 宁波市鄞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逐步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着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2〕121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便签〔2023〕86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249号)等规定,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护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日常抽查、监督评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逐级分解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0日内与村级组织签订管护协议,做好资产移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协议中应明确管护主体、职责、内容、标准、经费来源等。 第七条 村级组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的主体责任,明确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工作台账,组织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村级组织可自行承担管护工作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或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方式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九条 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村级组织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并承担监督责任。管护合同中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种粮大户、农民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并自觉维护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 (一)灌溉与排水设施。保障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保障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路面平整,坡道、桥、涵等附属设施无破损,保持设计功能,能够正常使用。 (三)农田防护设施。保障农田防护林网及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四)农田输配电设施。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运行正常,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好清晰,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管理要求,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 (五)其他。保障公示牌、标识牌等设施完好清晰,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要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数量、位置、性能和管护要求,熟练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方式主要为日常维护和专项维护等。 (一)日常维护。管护主体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避免道路、桥梁超载超限车辆通行,防范人为故意损坏已建成的设备设施,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在设计期限内能够安全稳定利用。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不得擅自将工程和设施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专项维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集中开展高标准农田防汛抗旱、农业安全生产专项维护,全面排查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运行状况,梳理形成排查工作台账,全面维修加固,及时排除运行风险隐患。 第四章 管护资金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区级财政通过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高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100元/亩/年)用于日常对路、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保护牌桩等保护标志的管护维修等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励等多渠道资金,鼓励村级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进一步加大管护资金投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小型管护工具和必要监测设备的购置等,并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等监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推动建立管护信息公示制度、管护响应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工程设施损毁等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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