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咸祥镇建筑业健康良性发展,充分调动建筑企业的积极性,为我镇经济发展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在本镇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100万(含)至1000万(不含),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贡献计算镇可得部分,存量贡献给予镇可得部分30%的奖励,新增贡献(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镇可得部分50%的奖励。 (二)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1000万(含)至5000万(不含),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贡献计算镇可得部分,存量贡献给予镇可得部分40%的奖励,新增贡献(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镇可得部分60%的奖励。 (三)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5000万(含)至2亿(不含),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贡献计算镇可得部分,存量贡献给予镇可得部分50%的奖励,新增贡献(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镇可得部分70%的奖励。 (四)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2亿及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贡献计算镇可得部分,存量贡献给予镇可得部分60%的奖励,新增贡献(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镇可得部分80%的奖励。 第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执行中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冲突,按上级政策精神执行,本办法自行终止。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限1年。 (三)本办法由咸祥镇发展服务办公室、咸祥镇财政管理办公室进行解释。
咸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咸祥镇2023年建筑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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