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房启家)

发布日期:2023-12-13 14: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部新城分院

房启家:

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等相关行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自2023年06月初至2023年07月24日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新河漕118-16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2023〕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柒拾柒元整(¥15477.00元);2、没收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25支、左氧氟沙星注射液30瓶、葡萄糖注射液24瓶、其他药品器械2箱;3、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捌拾伍元整(¥7738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医罚〔2023〕128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