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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3-113839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1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图解
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7 15:45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3-0009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3〕63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2017修订)、《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二手车流通市场实际,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和经营主体定义

(一)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三)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依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确认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缴纳税费凭证等。

(五)二手车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和发票管理

(六)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七)经营主体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与买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四、加强二手车交易收费和诚信管理

(八)鼓励市场经营者设立消费者维权服务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处理消费纠纷。

(九)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二手车交易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等方式操纵收费标准。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培育和发展

(十)鼓励市场经营者建立统一的二手车线上交易平台,二手车登记、审核、鉴定、买卖等行为通过线上交易平台进行规范操作。

(十一)对于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如符合我区相关要求,按照销售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年销售额的0.5%同等额度奖励。

六、加强部门监督与管理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对二手车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为行业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引导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登记,依法查处经营主体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合同违法、价格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支持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并内设专项联络人。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各市场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业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交易费用发票开具的监督管理,组织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鄞政办发〔2023〕6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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