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宁波鄞州甬禾皓灵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31 10: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部新城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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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手术包封包包外未标有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中“6.6.4封包要求如下:a)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了甬鄞卫传罚告〔2023〕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卫传罚告〔2023〕1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要求,也可到我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