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罚[2023]15号)
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韩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对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韩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破坏一般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于2013年擅自占用东钱湖镇韩岭村土地建造公墓。违法用地总占地面积2235平方米,根据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1369平方米(1332平方米属旱地、37平方米属水田)、建设用地866平方米(属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根据鄞州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方案局部图,58平方米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1311平方米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66平方米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2.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浙江明州测绘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 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1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方案局部图1张,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规划性质、面积情况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版)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参考《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5、序号6对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35平方米土地;
2、对破坏5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对破坏1311平方米耕地,责令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改正或者治理;对在非法占用的866平方米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上新建的公墓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对破坏5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168元的罚款,对破坏1311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84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866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整(14584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波、*利
电 话:0574****3961
地 址 :宁波市鄞****东路228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