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区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鄞州区人力社保局、鄞州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鄞州区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鄞州区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鄞州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博士后工作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根据《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鄞人社〔2021〕31号)、《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人社〔2019〕10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透明、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对新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每引进1名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建站补助,在博士后开题后发放,最高给予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已享受过省级建站补助的按补差享受。 对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人员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给予当年度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25万元/年,当年度每多1名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再增加15万元/年,在当年度在站博士后完成开题或中期考核后发放。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全职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另给予总额30万元/人的生活补助;在职工作的博士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另给予总额15万元/人的生活补助;以上生活补助分2年进行资助,在博士后完成开题或中期考核后发放。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内博士后人员、“引博使者”等为我区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每成功1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为我区工作站博士后招收提供联合培养服务并成功的,每成功1名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工作成效好并获得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牌“博士后公共服务基地”的相关企业或平台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工作补助。对我区“博士后公共服务基地”承接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博士后供需对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活动实际开支多于80万少于100万的,一次性补助80万,多于60万少于80万的,一次性补助60万,以此类推。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区内外设站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一年内留(来)鄞州工作的,签订3年及以上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经核准后分3年发放总额40万元的补助;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经核准后分5年发放总额60万元的补助。本项补助第一年发放20万元,第二年起按10万元/年发放。本项补助与其他同类安家和购房补助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已享受市内其他留甬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继续与设站单位保持科研项目后续研究等合作,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按照区教授(专家)工作室“先设站,后资助”模式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经评估后入选“博创鄞州”计划A类人才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于入选“博创鄞州”计划B类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给予博士后人员A类20万元、B类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入选“博创鄞州”计划人才继续申报“万有鄞力”引才工程、“甬江引才工程”等各级创新人才评选,同一事项已享受市区两级其他创新人才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高校院所与我区设站单位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共建“博士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在上述设站单位从事科研实践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给与3000元/月的生活补贴,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补助经费退还;博士后人员因自身原因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向博士后人员收回生活补助并退还;博士后人员出站留鄞工作申领补助后未履行完工作合同,另行到鄞州区外就业的,申领补助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补助收回并退还。 第十四条 对年度工作站积分评估达到100分及以上且排名前三的工作站,分别给予当年度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追加资助;对积分未达到60分的工作站,下一资助年度按照标准的60%给予科研和培养资助。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企业(单位)相关补助,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有关补助文件,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再由镇(街道、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或由区人力社保局通过甬易办等资金拨付途径拨付到企业(单位),对个人补助部分,由企业(单位)领取后再拨付至个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开始执行。如实施中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关于印发《鄞州区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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