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房启家)

发布日期:2023-10-16 08: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部新城分院

房启家:

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等相关行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自2023年06月初至2023年07月24日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新河漕118-16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09月21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告〔2023〕1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柒拾柒元整(¥15477.00元);2、没收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25支、左氧氟沙星注射液30瓶、葡萄糖注射液24瓶、其他药品器械2箱;3、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捌拾伍元整(¥7738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卫医罚告〔2023〕128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要求,也可到我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且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逾期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