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公司的废气以为处理过就可以排放......未持证排污!执法部门罚了

发布日期:2023-01-29 14: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案情描述:2022年8月10日上午,鄞州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纺织助剂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硬脂酸多元醇-酯化反应-混合产物-乳化-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有:反应釜13只、冷凝器13只、水冲真空泵3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之后排放外环境。

但是经查,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之后自行排放外环境。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该企业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的违法行为,鄞州区生态环境部门拟对其进行罚款肆拾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任该企业尽快取得排污许可证。目前,该企业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排污许可证申办协议,正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办理。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后督查,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