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户籍变化有关问题再明确

发布日期:2023-01-29 11: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随着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工作的不断推进,租后管理问题不断凸显,为切实加强管理,妥善处理供需矛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区住建局制定了相关办法,就我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户籍变化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进行了明确:

一、城镇居民承租家庭申请人去世,其户籍不在本区的配偶需继续承租的,符合除户籍外其他保障条件的,可予以变更为主申请人继续保障,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

二、原本区户籍的承租和塘雅苑市级公租房(房源指标属于鄞州区)的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因子女就学等原因户籍迁到和塘雅苑公租房集体户的,符合除户籍外其他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按原申请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三、原本区户籍的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变更为非本区户籍的,符合除户籍外其他保障条件且本人愿意继续承租原公租房的,可继续按原申请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四、本通知自2023年2月12日起执行。如后续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公租房政策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