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工受伤起争议,“律师+老娘舅”法理结合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3-01-16 16: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朱先生受船主蒋先生雇佣在象山港东屿山海域捕鱼时,因海风过大致使船身激烈摇晃,其在收网时不慎导致右手拇指受伤.事后,因双方对赔偿款项及金额存在较大分歧,遂向咸祥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法律服务驿站和老朱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调解室负责人老朱和法律服务驿站值班律师介入调解。

朱先生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拇指掌指关节开放性完全脱位,双侧副韧带关节囊断裂;2、右手第一掌骨近节指骨骨折;3、右拇指双侧指神经挫伤,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评定致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朱先生首先向老朱详细说明了事发过程,并提供了住院病历、诊断报告单、住院收费票据、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材料,提出蒋先生一次性赔偿20万元的要求。调解员老朱主动向朱先生释明,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而不是随意要价。随后老朱根据朱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计算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赔偿款项合计188257.64元。

蒋先生对事件经过没有异议,表示之前此时蒋先生又辩解称,朱先生在捕鱼收网时是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发生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朱先生称自己完全是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当时海风较大,波涛汹涌,船身抖动较为明显,才导致发生了意料之外的损害,自身不存在过错,在场值班律师同意朱先生的看法,属于不可抗力。经过老朱和值班律师的一番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扣除蒋先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0000元及鉴定费1900元,蒋先生另行赔偿朱先生150857.64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至此纠纷得到妥善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虽然是在海上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但船主与船员构成的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船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船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方法来进行实体处理,而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来进行实体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