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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户籍变化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10:21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我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户籍变化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城镇居民承租家庭申请人去世,其户籍不在本区的配偶需继续承租的,符合除户籍外其他保障条件的,可予以变更为主申请人继续保障,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

二、原本区户籍的承租和塘雅苑市级公租房(房源指标属于鄞州区)的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因子女就学等原因户籍迁到和塘雅苑公租房集体户的,符合除户籍外其他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按原申请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三、原本区户籍的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变更为非本区户籍的,符合除户籍外其他保障条件且本人愿意继续承租原公租房的,可继续按原申请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四、本通知自2023年2月12日起执行。如后续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公租房政策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按新政策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