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800/2022-101486 | ||
组配分类 | 采购招标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2-09-08 16:16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
甬鄞财行罚[2022]2号 当事人:宁波水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和美诚广场46号009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BCD7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程艳,总经理。 在2020年鄞州区生活小区雨污管网疏通检测养护及应急处理项目(第二批,共计6个标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编号:GZZBC20-21-002)中,宁波水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水治公司”)为该项目第4标段的中标人。因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在鄞州区“污水零直排”工作实施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宁波水治公司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投标材料不真实,投标资料中的社保证明涉嫌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本机关依法处理。 本机关收到《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后,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立案调查,核查相关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其他涉案材料,并向中标人、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 在2020年鄞州区生活小区雨污管网疏通检测养护及应急处理项目(第二批,共计6个标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编号:GZZBC20-21-002)中,宁波水治公司参与了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经依法开标,确定其为该项目第4标段的中标人,现该项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经本机关核查,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文件显示,宁波水治公司2020年5月参保人数66人,2020年6月参保人数63人,2020年7月参保人数62人,但该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浙江省社会保险电子专用章”的2020年5月至7月份社保证明文件中参保人数均为46人,与实际人数不符,且参保人员的姓名也与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文件中显示的不相符,故宁波水治公司提供的属虚假材料,符合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宁波水治公司投标时递交的投标文件:证明宁波水治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浙江省社会保险电子专用章”的2020年5月至7月份社保证明文件中参保人数均为46人,参保人数以及人员姓名与实际不相符; 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宁波水治公司2020年5月参保人数66人,2020年6月参保人数63人,2020年7月参保人数62人; 本机关对宁波水治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机关向宁波水治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因新冠疫情暴发的原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参加询问,当日参与询问的公司员工对该投标项目经过不了解,无法作出充分说明,为此本机关给予宁波水治公司充分的情况说明时间; 4、宁波水治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有关材料:证明宁波水治公司作出了书面情况说明,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社保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本机关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向宁波水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指定期限内宁波水治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行使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宁波水治公司作为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秉承诚信守法的基本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证所提供投标材料的真实性是其作为潜在供应商最基本的素质、最起码的要求。其虽辩称投标时提交的社保证明与实际不符系提交标书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差错导致,并非有意造假,且提交标书时时间紧迫,公司未审核把关。但宁波水治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均已加盖公司公章,在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中的人数、参保人员姓名与公司实际在职参保人员信息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盖章确认并提交了投标文件,宁波水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应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现本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宁波水治公司的实际违法情况,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宁波水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4886.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通过银行缴款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至如下账户: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账号:394150010118870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甬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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